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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八条明确规定,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作品以图书、报刊形式出版、发表而取得的所得。个人每次以图书、报刊形式出版、发表同一作品(包括文字作品、书画作品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)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,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,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,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。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,减除费用800元;4000元以上的减除20%费用,其余额才是应纳税所得额。稿酬所得适用20%的比例税率,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%。如果是再加印此书,其所得稿酬应与上次稿酬合并为一次计算纳税。如果是再版,或者是先出书,后在报刊上连载,均可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,而每次都可按规定扣除相应的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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